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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09:18:00发布:柏桥环保阅读:509
近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某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采油厂因地埋罐发生冒罐后原油外流约50米,造成环境污染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合计30345.16元,被罚款91035.4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某油田子长采油厂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某采油队某井场,于2022年3月15日地埋罐发生冒罐后原油顺着井场道路外流,长度约50米,造成污染,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检查时现场已清理干净,共清理出520公斤油泥,存放至富昌采油队危废暂存点。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合计30345.16元。
某采油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某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91035.48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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